7月24日,《海峡导报》刊登了题为《钥匙轻轻一递,他就成了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报道:酒后不开车坐在副驾上就没事吗?错!事实上,“酒后坐副驾座位”也可能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不久前,福建同安区的小伊酒后将车钥匙轻轻一递,就成了危险驾驶罪共犯,他虽然只是“坐在副驾座位上”,却与酒驾司机一同被起诉获刑;无独有偶,海沧区的老陈同样酒后没有开车,却被当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也和酒驾司机一同被起诉了……
晚报记者梳理发现,昆明、乃至云南还没有此类案例的相关报道。昆明交警也回复,目前昆明暂未发现类似案例,交通安全法上也没有对乘车人作过类似规定。为此,晚报记者搜罗了发生在外省的相关案例,以警醒车主和驾驶员。
典型案例
钥匙轻轻一递 他就成了共犯
据《海峡导报》7月24日报道:2018年4月的某一天晚上,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小伊与刘某在一起喝酒。散场时,小伊明明知道刘某喝了酒,还让刘某开自己的车。途经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液检测,刘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这起醉驾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被告人小伊明知被告人刘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小型汽车交给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驾驶,小伊和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可成立共同犯罪。
不久后,小伊被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伊和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同安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喝酒开车的司机刘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车的副驾驶座的小伊也因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获刑,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另外,去年底,老陈和朱某等人在厦门市海沧区一KTV喝酒唱歌。酒后打算回家时,朱某看老陈喝得比自己多,觉得自己比较清醒,就“自告奋勇”提出“我来开车”。当时,老陈看朱某要驾车,也没多想,就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朱某。不料,行驶至KTV附近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逮个正着。经过血液鉴定,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承办此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老陈明知朱某饮酒仍提供机动车供其驾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一并追究刑事责任。今年4月,被告人朱某、老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律师观点
劝阻是道德行为 并不是法律义务
针对以上案例,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尚显达是这样认为的:上述案例对教育和整治整个社会的酗酒后驾车问题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对整个社会酗酒驾车的民风问题和对人民素质的提高也是非常有价值的。
但是,就目前的立法来看,如果朋友不劝阻酗酒后的人驾车,就可能变成共犯,这是片面的说法,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劝阻可能是一种道德行为,但并不是法律上要求的一种义务。至于在涉及到犯罪的相关问题时,由于每个犯罪的过程及事实不尽相同,应当就事论事,而不能一概而论地片面说和扩大说。因此,案例中“钥匙轻轻一递,就变成共犯”的说法,这不一定符合犯罪的基本要件,而极力劝酒也只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要承担刑事责任还欠缺法律依据。当然,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醉酒,还要采用威逼、胁迫、指使等手段迫使酗酒者驾车,这种情况确实有可能变成共犯,但也值得商榷。始终,同事或朋友之间,大家应敢于担当,相互负责,少鼓动他人喝酒,坚决制止酗酒者驾车,坚决制止飙车行为,这样才能创造平安、文明的社会环境。
下面这些情形构成“危驾共犯”
对于小伊和刘某酒后驾乘车辆双双获刑的案例,检察官说,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3种情况:
第一种,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而且饮酒后不给驾驶员找代驾的行为。
第二种,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第三种,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因此,检察官提醒:不要强迫明知要开车的人去喝酒,不要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其他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记者 吕世成 整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