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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鲫鱼0.75公斤、石斑鱼0.05公斤,检察机关这样处理

Posted on 2026-08-06 by dongqiang762@hotmail.com

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人民监督员、公安干警和村干部、部分村民及被不起诉人参加了本次公开宣告会。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何某于2023年4月17日使用电瓶、开关、电极杆组装的非法电捕工具,以电鱼方式在新安江汉沙段非法捕捞鲫鱼0.75公斤、石斑鱼0.05公斤。经黄山市农业农村局鉴定,何某电鱼方式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299元。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何某不起诉。

公开宣告会上,结合案情,检察官对不起诉人何某及村民进行释法说理,从案发的起因、案发后何某认罪认罚悔罪的态度、造成的实际后果等方面全面阐述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在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同时,检察机关将依法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何某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记者 吴永泉 通讯员 屯检

编辑 徐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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